微博其實是微型博客。在博客中寫文章,可以用大段落的句子來表達作者的觀點,其意思表達得詳盡而清晰。可以把事情的原因、過程、結果還有意義講述得清清楚楚。但微博因為只能有限地表述作者的意思,極容易造成讀者與粉絲的對觀點誤解與信息解碼錯誤。而那些大V們,就成了言論貴族,他們的觀點被商業網站編輯推送至首頁,從而贏得了點擊率與粉絲。商業網站編輯把關不嚴,把一些造謠惑眾,或者把抨擊我黨與政府的言論,推送到最醒目的位置。于是這些大V們夸夸其談與大言不慚,或者是把妖言惑眾的言論四處傳播。這些人受到不明真相的粉絲們的吹捧。最后,在微博上,真理成了謬論,謠言成了真相。像薛蠻子與董良杰之類的人,竟然成了粉絲頂禮膜拜的對象。而他們利用微博這個社會平臺的影響力,通過造謠惑眾而謀取暴利。他們化身成公平正義的天使,好像是鏟除天下不公的大俠,而剝開他們的畫皮后,里面卻是陰險的魔鬼。例如秦火火等人通過微博造謠攻擊名人張海迪,攻擊人民的學習的榜樣-雷鋒。把中國人民心目中的道德楷模丑化后,搞臭后,踩倒后,這些造謠中傷的人,就可以冠冕堂皇成為民眾頂禮膜拜的對象,于是他們就頂替張海迪與雷鋒了。然后,再以正義的化身,騙取錢財。有些人認為打擊謠言是政府在限制言論自由。其實,他們在認識上有些偏見與誤解。言論自由有邊界,這個邊界就是道德與法律所設定的高壓線。你不能以自己的自由去侵犯他人的自由。更不能隨意侵犯集體的自由。如果你的言論自由,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他人的自由沒有保障,那還叫什么自由?我國的法律對言論自由有過法律規定。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條法律規定,公民的人權在憲法的保護之下,既享受規定的權利,又要履行規定的義務。沒有義務,就不能享受權利。只要享受了權利,就要盡義務。這其實是保護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又要求公民不得去侵犯他人的言論自由。《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條法律就是為言論自由設定了邊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能隨意侵犯,不能用言論來侮辱、誹謗其他公民。《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四十二條有關于造謠破壞社會秩序進行處罰的規定。所以,請那些喜歡造謠的人不要標榜你的言論自由。如果你不注意你的言行,很有可能就觸犯了法律,而且言行危害了他人的人權,影響了社會正常秩序。造謠的危害性很大,大家還記得2011年搶購食鹽的風波嗎?就是有人造謠惑眾,才使得不明真相的人瘋狂搶購食鹽。既愚弄了廣大群眾,又破壞了社會秩序。
謠言的危害性極大,對個體而言,會傷害人的自尊,導致他人心理疾病與精神疾病;對集體而言,會破壞安定團結,甚至于上下離心,組織土崩瓦解,還會使得集體的經濟利益與名譽利益受損;對國家而言,會使得國家混亂,甚至于影響國家政治秩序、經濟秩序與社會秩序,還有可能造成國家動蕩不安,叛亂頻繁。所以,對待居心叵測的造謠人,要繩之以法,以保護他人的人權與國家、社會的正常秩序。其實,這需要商業網站的編輯們,火眼金睛地發現造謠言的言論,不推薦到首頁,甚至于可以刪除這些造謠言論與刪除喜歡造謠的大V帳號。還需要網監警察,經常巡視各大微博網站,對謠言進行查處與打擊。最后,還需要全社會的民眾,不輕信謠言,不傳播謠言,向公安機關舉報謠言,以自身的行動來抵制謠言。這樣就可以凈化網絡環境,維護網絡社會正義,宏揚正能量,形成好的社會風氣。讓微博謠言如同過街老鼠,沒有棲身之地,人人喊打。
作者簡介:李文武,著名管理學家。《博銳管理在線》《中華品牌管理網》《中國管理傳播網》等知名管理網站專欄作家。又是多家媒體與網絡作家。研究:歷史、經濟、管理。
- 該帖于 2013/10/31 17:00: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