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穩虎:三問零售業同業損害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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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穩虎
8月1日,商務部網站公開披露《零售業同業損害評估辦法》(簡稱《評估辦法》),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過多年的呼吁,中國版“大店法”終于掀開了蓋頭。
面對零售市場出現的無序,《評估辦法》的出臺無疑是政府行政理念和調控手段的進步。然而,筆者初步查看送審稿后,不由對這一辦法產生疑慮。
其一,《評估辦法》應不應“大小一起抓”?
為防止競爭過度,《評估辦法》規定了食雜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式會員店、社區型購物中心和市區購物中心的商圈半徑值。
應該講,零售市場之所以出現惡性競爭,罪魁禍首是大型商業網點。由于其布局紊亂,既造成了同業競爭過度,浪費了社會資源,同時對周邊小型零售業態產生沖擊,給周邊居民帶來不便。
牽牛要牽牛鼻子。筆者認為,制定《評估辦法》的目的是“抓大”,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所以沒有必要對食雜店、便利店等小型零售業態的商圈進行限制。理由有三:一是這兩種業態網點數量多,進行評估的操作性不強,很可能流于形式;二是兩種業態網點的投入很小,對其他業態產生不了太大沖擊,“社會危害性”較小;三是兩種業態進入與退出的靈活性很強,完全可以由市場調控,如果進行行政干預,很可能適得其反。
從國外看,相關法規的適用對象主要指向“大店”。比如,法國《大型零售店鋪立地法》主要針對銷售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日本原有的《大規模零售店鋪法》將1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統統列為管制目標。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
其二,扼制“惡性競爭”會否殃及正當競爭?
《評估辦法》規定,產生以下后果中的任一種,則零售業同業損害成立:一是顧客流失,二是銷售額下降,三是經營環境惡化。同時,劃定了具體指標。
眾所周知,一家企業經營業績的好壞,雖然受到外部環境因素影響,但主要受內部經營因素的左右。就以顧客流失為例,新增網點雖然會造成客源分流,但這絕非顧客流失的主要原因。對零售企業來說,品種、質量、價格、服務、購物環境等,才是影響客流的主要因素。如果一概將顧客流失歸罪于新增網點,很可能會造成企業競爭力不足,影響零售市場的整體發展。因此,筆者建議,《評估辦法》有必要對這些關鍵指標進行細化,同時在操作時必須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其三,如何保證零售市場競爭的公平和效率?
按照《評估辦法》的規定,零售業同業的一般性損害和實質性損害分別采取專家評分和采取聽證會議認定兩種方法。而且規定,實質性損害均為嚴重級。
對于一般性損害的評估,筆者相信專家的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學性,所以沒有太多異議。對于實質性損害采取聽證會的辦法,筆者倒是心存一絲擔憂。一是對于效率為先的零售市場,采取聽證會的辦法不利于提高效率;二是為一己私利,現有投資商必然暗中“勾結”,利用聽證會封殺競爭對手。可以想見,將聽證制度引入市場活動,結果難免與初衷背道而馳。由于效率和公平的原因,日本就不得不廢除了協商聽證會制度。因此,為保證零售市場競爭的公平和效率,筆者建議取消聽證會辦法,將評估權交給專家。
總之,面對零售市場出現的市場失靈,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有必要進行調控,但在調控的同時,如何失去市場的整體健康發展,還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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